
一、基本案情
李某于2020年入职某文化传媒公司任运营总监,试用期月薪2万元。任职期间,李某频繁在非工作时间通过微信处理工作(如回复设计方案、修改方案等),累计加班时长未精确记录。试用期结束当日,公司以“不符合录用条件”为由解除合同,并拒绝支付加班费。李某起诉要求支付延时加班费19,670.5元、休息日加班费26,331元。
二、核心争议焦点
非工作场所、非连续性的“线上加班”是否应认定加班;
加班时长无法精确量化时,报酬如何计算。
三、裁判规则与法理突破
1. “隐形加班”认定标准革新
法院摒弃传统“固定工作场所+用人单位直接安排”要件,确立新标准:
实质性劳动:微信工作内容涉及核心业务(如设计决策);
明显占用休息时间:下班后、节假日高频响应工作指令;
证据采纳:李某提交的微信记录显示21:00-24:00及休息日持续工作,构成加班事实。
2. 报酬计算采用综合酌定规则
因线上加班呈“碎片化、居家化”特点,无法精确量化时长,法院综合考量:
最终判令:支付延时加班费1万元(约为诉求的50%)。
3. 举证责任分配
劳动者初步证明加班事实存在(如微信记录) → 用人单位需举证反驳;
公司未保存考勤记录,承担举证不能后果
四、典型意义
1. 确立数字经济时代加班认定框架
2.企业合规三要素
制度明确:规章制度需规定线上加班审批流程及补偿标准;
报酬保障:按《劳动法》第44条支付150%-300%工资报酬(延时/休息日/法定假日);
证据管理:企业需对线上工作指令留痕,避免争议时被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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