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则(第一条至第十四条)
立法目的:规范票据行为,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,维护社会经济秩序
适用范围:中国境内的汇票、本票和支票活动
核心原则:
票据活动需遵守法律及公序良俗
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
票据签发需真实交易关系(税收、继承等除外)
修改说明:2004年修订仅删除原第七十五条(本票出票人资格限制条款)
第二章 汇票(第十五条至第七十一条)
第一节 出票:规定汇票必备要素(表明“汇票”字样、金额、付款人等)及出票人担保责任
第二节 背书:规范背书连续性要求及转让效力
第三节 承兑:明确提示承兑期限及承兑人付款义务
第四节 保证:界定保证人连带责任及记载事项
第五节 付款:规定付款期限、审查义务及期前付款责任
第六节 追索权:细化拒付证明要求、追索对象及追索金额范围
第三章 本票(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八条)
本票定义(出票人承诺见票即付)
必备条款(“本票”字样、无条件支付承诺等)
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个月
第四章 支票(第七十九条至第九十三条)
支票类型(现金支票、转账支票)及必须记载事项
出票人需在付款人处有足额存款
提示付款期限为出票后10日
第五章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(第九十四条至第一百零一条)
界定涉外票据标准(行为地或当事人涉外)
冲突规范(票据行为适用行为地法,追索权行使适用出票地法)
第六章 法律责任(第一百零二条至第一百零七条)
刑事/行政责任:伪造变造票据、故意使用伪造票据等行为的处罚
民事责任:票据侵权赔偿及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责任
第七章 附则(第一百零八条至第一百一十条)
票据期限计算规则(按公历、到期日遇节假日顺延)
生效日期:1996年1月1日施行,2004年修正条款自公布日生效
关联解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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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(2004年发布)》解读 |
附件: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.docx附件: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.pdf