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第一编 总则
第一章 基本原则(第一条至第八条)
立法目的:维护基本经济制度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,明确物权归属与保护。
核心原则:
物权法定原则(种类与内容由法律规定)。
平等保护国家、集体、私人所有权。
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,动产交付生效主义。
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、变更、转让和消灭(第九条至第三十一条)
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:登记效力(登记生效)、统一登记制度及登记机构职责。
第二节 动产交付:交付要件(现实交付、简易交付等)。
第三节 其他规定:法律文书、继承等非法律行为引致物权变动的规则。
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(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八条)
规定返还原物、排除妨害、损害赔偿等救济方式
第二编 所有权
第四章 一般规定(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四条)
所有权权能(占有、使用、收益、处分)及征收补偿规则。
第五章 国家、集体和私人所有权(第四十五条至第六十九条)
明确国有自然资源范围、集体财产权行使及私人合法财产保护。
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(第七十条至第八十三条)
规范业主共同管理权、共有部分收益分配及车位归属。
第七章 相邻关系(第八十四条至第九十二条)
规定通风、采光、排水等相邻权利义务。
第八章 共有(第九十三条至第一百零五条)
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权利行使及分割规则。
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(第一百零六条至第一百一十六条)
善意取得制度要件(善意、合理价格、登记/交付)及遗失物处理规则。
第三编 用益物权
第十章 一般规定(第一百一十七条至第一百二十三条)
用益物权定义(占有、使用、收益他人不动产的权利)。
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(第一百二十四条至第一百三十四条)
承包期(耕地30年、草地30-50年、林地30-70年)及流转规则。
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(第一百三十五条至第一百五十一条)
分层设立制度、住宅用地自动续期原则及流转条件。
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(第一百五十二条至第一百五十五条)
农户资格限制及禁止单独转让规则。
第十四章 地役权(第一百五十六条至第一百六十九条)
需役地与供役地的权利义务关系及登记对抗效力。
第四编 担保物权
第十五章 一般规定(第一百七十条至第一百七十八条)
担保物权范围(优先受偿权)及担保合同从属性。
第十六章 抵押权(第一百七十九条至第二百零七条)
一般抵押权:不动产抵押登记生效、动产抵押登记对抗;
最高额抵押权:债权确定事由及转让限制。
第十七章 质权(第二百零八条至第二百二十九条)
动产质权:交付生效、禁止流质;
权利质权:票据、知识产权等质押规则。
第十八章 留置权(第二百三十条至第二百四十条)
商事留置的特殊性及实现程序
第五编 占有第十九章 占有(第二百四十一条至第二百四十五条)
占有保护请求权(返还原物、排除妨害)及恶意占有人的赔偿责任。
附则(第二百四十六条至第二百四十七条)
法律施行日期(2007年10月1日)及过渡条款
关联解读 |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(2007年发布)》解读 |
附件: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.docx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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