以下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(2004年修正)》的核心内容解读(基于2004年修正版,原法1995年颁布):
一、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
1、立法宗旨
规范票据行为,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维护社会经济秩序,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。
2、票据定义与类型
适用范围: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。
票据种类:汇票、本票和支票三类。
3、基本原则
票据活动需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规,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。票据行为需符合法定形式要件(如签章规则)。 ️
二、核心制度与特征
1、票据行为要求
签章规则:法人签章需“单位公章+法定代表人章”;自然人签章需为本名签名或盖章。
记载事项: 票据金额、日期、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,否则无效;金额需同时以中文大写和数码记载,二者不一致则票据无效。
2、票据权利与责任
票据权利:持票人可行使付款请求权或追索权。
票据责任:票据债务人须按票据记载支付金额。
3、特殊主体限制
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章无效,但不影响其他签章效力。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的签章人需自行承担责任。
三、票据行为规则
1、票据签发与取得
需遵循诚实信用原则,具有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;取得票据须给付对价(无偿取得除外)。
2、票据流通特性
无因性:票据效力与基础关系分离;
文义性:权利义务以票据文字记载为准;
要式性:严格符合法定形式要件。
四、法律责任与争议解决
1、违法行为责任
伪造、变造票据需承担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;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故意压票的,追究行政及刑事责任。
2、涉外票据法律适用
涉外票据行为可约定适用外国法律,但违反我国公共利益者除外。
注:2004年修正仅删除了原第七十五条(本票出票人资格限制条款),其他条款未作实质调整。现行司法实践中,票据无因性仍受第十条“真实交易关系”限制,形成中国特色票据制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