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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(2004年发布)》解读
来源: | 作者:中国涉外法律咨询中心 | 发布时间: 2004-08-28 | 57 次浏览 | 分享到:

以下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(2004年修正)》的核心内容解读(基于2004年修正版,原法1995年颁布):

一、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‌

1、立法宗旨‌

规范票据行为,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维护社会经济秩序,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。

2、票据定义与类型‌

适用范围‌: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。

票据种类‌:汇票、本票和支票三类。

3、基本原则‌

票据活动需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规,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。票据行为需符合法定形式要件(如签章规则)。 ️

二、核心制度与特征‌

1、票据行为要求‌

签章规则‌:法人签章需“单位公章+法定代表人章”;自然人签章需为本名签名或盖章。

记载事项‌: 票据金额、日期、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,否则无效;金额需同时以中文大写和数码记载,二者不一致则票据无效。

2、票据权利与责任‌

票据权利‌:持票人可行使付款请求权或追索权。

票据责任‌:票据债务人须按票据记载支付金额。

3、特殊主体限制‌

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章无效,但不影响其他签章效力。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的签章人需自行承担责任。 

三、票据行为规则‌

1、票据签发与取得‌

需遵循诚实信用原则,具有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;取得票据须给付对价(无偿取得除外)。

2、票据流通特性‌

无因性‌:票据效力与基础关系分离;

文义性‌:权利义务以票据文字记载为准;

要式性‌:严格符合法定形式要件。 

四、法律责任与争议解决‌

1、违法行为责任‌

伪造、变造票据需承担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;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故意压票的,追究行政及刑事责任。

2、涉外票据法律适用‌

涉外票据行为可约定适用外国法律,但违反我国公共利益者除外。

注:2004年修正仅删除了原第七十五条(本票出票人资格限制条款),其他条款未作实质调整。现行司法实践中,票据无因性仍受第十条“真实交易关系”限制,形成中国特色票据制度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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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: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.docx

附件: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.pdf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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