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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(2017年发布)》解读
来源: | 作者:中国涉外法律咨询中心 | 发布时间: 2017-06-27 | 55 次浏览 | 分享到:

以下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(2017年修正)》的核心内容解读:

一、立法定位与修正背景‌

1、立法目的‌

保障法院公正、及时审理行政案件,解决行政争议,保护公民/组织合法权益,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。

2、修正历程‌

第二次修正‌: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,7月1日施行,首次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化。

核心导向‌:强化“解决行政争议”功能,拓宽救济渠道。

二、核心制度创新‌ 

1、诉权保障机制

立案登记制:法院须接收起诉状,符合条件当场登记立案;7日内无法判断则先予立案;破解“立案难”,降低诉讼门槛。

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:被诉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(或委托工作人员出庭);倒逼依法行政,提升司法权威。

‌2、受案范围扩展‌

新增可诉行为类型‌:行政协议(政府特许经营、征收补偿协议等);滥用行政权力排除竞争行为;社会保障待遇支付纠纷(抚恤金、最低生活保障等)。

排除范围明确‌:过程性行为、内部监督、信访处理等不产生外部效力的行为不可诉。

3、审查规则完善

合法性审查:法院专司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(第六条)。

规范性文件审查:可附带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,违法的可不作为认定依据(第五十三条)。

调解适用:行政赔偿、补偿及自由裁量权案件可调解(第六十条)。

4、行政公益诉讼制度‌

启动条件‌: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违法履职致公益受损,先提检察建议,拒不整改方可起诉。

实践争议‌:起诉期限起算点未明(调查发现日/检察建议送达日/回复期满日)。

三、重点程序规则‌ 

1、起诉与审理‌

起诉期限‌:普通案件为知道行政行为后6个月(第四十六条);不动产案件最长20年。

停止执行例外‌:涉及抚恤金、社保等民生案件可先予执行(第五十七条)。 

2、原告资格认定

债权人:原则上无原告资格,除非行政行为时需保护其权益(如抵押登记)。

‌举报投诉人:需证明自身合法权益受损,非仅为公益监督(案例分歧)。

注:2017年修正聚焦程序正义与权利保障,但部分实体规则(如公益诉讼期限)仍需配套解释完善;



相关政策

附件: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.docx

附件: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.pdf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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