以下为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(2018年修正)》的核心内容解读(基于1979年制定、经1996年、2012年两次修正后,2018年10月26日第三次修正通过并施行):
一、立法定位与修正背景
1、修正目的
衔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,增设缺席审判制度,吸纳司法改革成果(认罪认罚从宽、速裁程序),完善反腐败与国际追逃追赃机制。
2、修正规模
共修改26个条文,新增18条,法条总数由290条增至308条。
二、核心制度创新
1、 监察体制改革衔接规则
检察职能调整:删除检察机关对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侦查权,明确监察机关调查权;保留检察机关对“诉讼活动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犯罪”的侦查权。
监察证据衔接:监察机关依法收集的证据材料可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,适用刑事证据审查标准。
2、刑事缺席审判制度(新增第五编第三章)
案件范围:贪污贿赂、危害国家安全、恐怖活动犯罪,犯罪嫌疑人/被告人在境外且需及时审判的案件。
权利保障:① 强制送达起诉书副本;② 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,近亲属可代为委托;③ 未委托的法院应通知法援机构指派律师辩护;④ 判决后可上诉/抗诉。
重新审理机制:被告人到案后应重新审理;生效裁判后到案的,可对判决提出异议触发重审。
3、辩护制度完善
辩护人资格限制:被开除公职或吊销律师/公证员执业证书者不得担任辩护人(近亲属除外)。
会见权保障:危害国家安全、恐怖活动犯罪案件,辩护律师会见需侦查机关许可,侦查机关应事先通知看守所。
4、强制措施与侦查监督
逮捕必要性审查:批准逮捕须考量嫌疑人涉嫌犯罪性质、情节及认罪认罚情况。
监视居住执行场所:明确不得在羁押场所、专门办案场所执行监视居住。
三、司法适用与配套规则
1、司法解释配套
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发布《新刑诉法解释》(法释〔2021〕1号),共655条,细化缺席审判、认罪认罚从宽等程序规则。
2、溯及力原则
对于2018年10月26日前发生的诉讼行为,适用“从旧兼从轻”原则。
注:本次修法实现刑诉法与监察法、司法改革实践的体系化衔接,推动刑事诉讼制度现代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