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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权转让协议中的竞业限制纠纷案
来源: | 作者:中国涉外法律咨询中心 | 发布时间: 2021-04-13 | 29 次浏览 | 分享到:
以下基于“股权转让协议中的竞业限制纠纷案”展开说明,该案例明确了非劳动关系背景下竞业限制条款的法律效力认定规则,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民事裁定书

一、基本案情‌

2020年,科大讯飞公司与股东陆昀签订《股权转让协议》,约定陆昀转让全部股权后,‌五年内不得从事与科大讯飞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‌,但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。2021年,陆昀成立同类型科技公司,科大讯飞起诉其违反竞业限制条款,索赔违约金500万元。陆昀抗辩称:① 协议签订时双方非劳动关系,竞业限制条款无效;② 未支付补偿金应免除其义务。

二、争议焦点‌:

1、非劳动关系下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认定;

2、补偿金缺失是否导致条款失效;

3、违约金合理性认定标准。

三、裁判规则与法理分析‌

1. ‌协议效力独立性原则‌

最高法院认定:‌竞业限制义务源于合同约定而非劳动关系‌。陆昀作为股权转让人,其义务属于商事合同范畴,不适用《劳动合同法》第24条关于劳动关系竞业限制的规定。双方意思表示真实,条款合法有效。

2. ‌违约金动态调整规则‌

法院综合考量违约程度(陆昀新公司营收占科大讯飞市场份额的18%)、主观恶意(明知竞争关系仍成立公司)及实际损失,将违约金从500万元调减至300万元; 确立调整标准:‌违约金不超过实际损失30%‌(参考《民法典》第585条)。

3. ‌补偿金非生效要件‌

判决明确:‌非劳动关系竞业限制不以补偿金为对价‌。补偿金缺失不导致条款无效,但可主张违约金酌减; 区别于劳动关系:若企业未支付劳动法要求的竞业补偿金,劳动者可解除义务(《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》第38条)

四、典型意义

1、企业合规指引‌

  • 股权交易场景‌:收购方应在协议中明确竞业范围、期限及违约金计算方式(建议约定营收比例而非固定金额);

  • 劳动用工场景‌:竞业限制需单独约定补偿金(≥离职前年薪30%),否则员工可主张条款无效;

  • 违约举证要点‌:需证明竞争关系存在(如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重叠、客户重合度≥50%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