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第一编 总则(第一条至第一百三十四条)
第一章 任务、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
立法目的: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,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,维护社会秩序。
适用范围:公民、法人、其他组织间的财产及人身关系纠纷。
第二章 管辖
级别管辖:明确各级法院受理案件范围。
地域管辖: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等连接点规则。
涉外管辖:扩大中国法院对涉外案件的管辖权(新增)。
第三章至第十一章:程序性规则
审判组织:普通程序可由审判员独任审理。
证据规则: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及排除合理怀疑的特殊情形。
虚假诉讼规制:新增单方捏造事实的处罚条款。
第二编 审判程序(第一百三十五条至第二百四十五条)
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
起诉要件:明确诉讼请求、事实理由及证据材料。
庭前准备:证据交换、争议焦点归纳。
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
新增第四节: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
管辖法院:被继承人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基层法院。
审查原则:以利于遗产管理为判决标准。
其他程序:选民资格、宣告失踪死亡、实现担保物权等。
涉外程序优化
平行诉讼规则:协调国际管辖权冲突。
域外取证:简化司法协助流程(第二十五章修订)。
第三编 执行程序(第二百四十六条至第二百七十四条)
执行申请:生效判决/裁定的强制执行力。
执行措施:查封、扣押、冻结财产等。
中止终结:法定事由处理规则。
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(第二百七十五条至第二百九十一条)
管辖扩张:明确对中国公民/利益影响的境外案件管辖权
送达革新:多渠道解决"涉外送达难"问题。
判决承认与执行:完善外国裁判效力认定规则。
关联解读 |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(2024年发布)》解读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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