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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(2017年发布)
来源: | 作者:中国涉外法律咨询中心 | 发布时间: 2017-06-27 | 140 次浏览 | 分享到:

第一章 总则‌(第一条至第十一条)

立法目的:保证公正审判、解决行政争议、保护合法权益、监督依法行政。

‌核心原则‌:独立审判(不受行政机关干涉)

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

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义务

民族语言文字诉讼权及检察监督权

第二章 受案范围‌(第十二条至第十三条)

可诉行为‌:行政处罚、行政强制、行政许可拒绝、自然资源确权、征收征用补偿、行政不作为等12类情形。

‌排除范围‌:国防外交行为、抽象行政行为、内部奖惩决定等。

第三章 管辖‌(第十四条至第二十四条)

‌级别管辖(基层法院管辖一般案件)。

地域管辖(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)。

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‌(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二条)

原告资格‌:行政行为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。

被告资格‌: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组织。

第三人参与‌:同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公民/组织。

第五章 证据‌(第三十三条至第四十三条)

举证责任倒置(被告对行政行为合法性举证)。

证据类型:书证、物证、视听资料等8类。

禁止被告事后收集证据。

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‌(第四十四条至第五十一条)

起诉期限‌:

直接起诉:知道行政行为后6个月内。

复议后起诉:收到复议决定书15日内。

立案登记制‌:法院需当场登记或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。

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‌(第五十二条至第八十九条)

‌一审程序‌:

公开审理原则(涉密除外)。

回避制度(审判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需回避)。

判决类型:驳回诉请、撤销行政行为、履行法定职责等。

‌二审程序‌:上诉期15日,全面审查原则

审判监督程序‌:当事人申诉或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。

第八章 执行‌(第九十条至第九十四条)

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的,法院可通知银行划拨、罚款或公告。

公民/组织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生效裁判。

‌第九章 涉外行政诉讼‌(第九十五条至第九十九条)

外国人同等诉讼权利义务(对等原则)。

国际条约优先适用(中国声明保留条款除外)。

第十章 附则‌(第一百条至第一百零三条)

‌诉讼费用‌:败诉方承担,另有规定除外

施行日期‌:

修正条款自2017年7月1日生效

‌法律全文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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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(2017年发布)》解读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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