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以下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(2024年修订)》的核心内容解读,结合立法框架、制度创新与实务影响进行系统分析:
一、立法定位与修正背景
1、立法目的
规范公司行为,保护公司、股东、职工和债权人权益,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,维护市场经济秩序。
2、修正要点
第六次修订:2023年12月29日通过,2024年7月1日施行,实质性修改112个条文。
核心导向:强化资本监管、优化治理结构、平衡各方权益。
二、核心制度创新
1、公司资本制度完善
5年认缴期限: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须自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(第四十七条);遏制“天价认缴”“长期零出资”,保障资本真实性;
股份公司实缴要求: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需全额实缴股款(第九十八条);防范资本虚化,提升市场信用;
类别股制度:允许发行优先股、特殊表决权股等类别股(第一百四十四条);满足多元化融资需求;
简易减资制度:允许通过减资弥补亏损,但不得向股东分配(第二百二十五条);简化程序,保障债权人权益;
2、公司治理结构优化
组织机构简化:小规模公司可不设监事会,设一名监事;经全体股东同意可不设监事(第八十三条);
审计委员会替代监事会:公司可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(第六十九条、第一百二十一条);
职工参与治理:职工超300人的公司,董事会须有职工代表(第六十八条);
3、股东及高管责任强化
横向法人人格否认:股东滥用控制的多家公司逃避债务的,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(第二十三条)。
出资责任穿透
加速到期:公司不能偿债时,债权人可要求未届出资期限股东提前缴纳(第五十四条);
股权转让责任:未实缴股权转让后,转让人与受让人承担连带出资责任(第八十八条)。
法定代表人追偿
公司承担法定代表人职务侵权责任后,可向过错方追偿(第十一条)。
三、公司设立与退出机制
1、准入便利化
出资形式扩展:明确股权、债权可作价出资(第四十八条);
一人公司放宽: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(第九十二条);
注:国务院同步发布《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规定》配套实施,最高人民法院就法律溯及力作出司法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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