以下以“采煤巷道电缆支架车发明专利侵权案”为例展开说明,该案体现了专利技术保护的司法弹性与等同侵权认定标准:
一、案件背景
内蒙古某机械加工股份有限公司拥有“采煤巷道电缆支架车”发明专利,发现某矿山设备有限公司制造销售的ZDC-900型自移式管缆托车装置涉嫌侵权,遂起诉索赔100万。
二、争议焦点
1、技术比对:
被告辩称其产品采用“滑轮组替代导轨”设计,与专利技术存在差异; 法院通过技术调查,认定该替代手段属于“基本相同的手段”,可实现相同功能效果。
2、责任认定:
使用者某能源集团主张“合法来源”抗辩成立,免除赔偿但需停止使用;制造方某矿山设备公司因故意侵权被判赔40万元。
三、典型意义
1、等同侵权动态认定:
明确“非实质性改动”仍可能构成侵权,需结合技术手段、功能、效果综合判断;
2、产业链责任区分:
首次将“合法来源抗辩”适用于专利使用环节,平衡保护与交易安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