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董事未尽催缴义务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
来源: | 作者:中国涉外法律咨询中心 | 发布时间: 2016-06-21 | 28 次浏览 | 分享到:
以下以"董事未尽催缴义务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"为例展开说明,该案体现了侵权责任认定中的过错程度与责任比例匹配原则:

以下以"董事未尽催缴义务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"为例展开说明,该案体现了侵权责任认定中的过错程度与责任比例匹配原则:

一、案件背景‌

斯曼特公司破产清算时,管理人发现股东欠缴500万美元注册资本,遂起诉胡某生等6名董事未履行催缴义务,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一审、再审均判令6名董事全额赔偿,经最高检抗诉后改判。

二、争议焦点‌

1、责任性质‌:

原判决认为董事未尽勤勉义务应与股东出资义务同责;抗诉观点主张催缴义务属管理职责,责任应限于过错范围。

2、过错区分‌:

第二届董事任职时公司已资不抵债,催缴实际不可行;第一届董事在经营正常期未积极催缴存在过错。

三、裁判要旨‌

改判第一届3名董事按10%比例赔偿(约50万美元),免除第二届董事责任;确立"董事责任与过错程度相适应"规则,否定"一刀切"连带责任。

四、典型意义‌

该案通过抗诉程序纠正了侵权责任认定中的扩大化倾向,为公司治理中管理者的责任边界提供了司法标尺。同类案件可参考"电梯劝阻吸烟猝死案"中的过错责任认定逻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