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设备买卖合同质量争议纠纷案
来源: | 作者:中国涉外法律咨询中心 | 发布时间: 2019-06-04 | 28 次浏览 | 分享到:
以下以“设备买卖合同质量争议纠纷案”为例说明商事纠纷中的质量认定规则与举证责任分配:

以下以“设备买卖合同质量争议纠纷案”为例说明商事纠纷中的质量认定规则与举证责任分配:

一、案情简介‌

某电子公司向某商贸公司购买三套专用生产设备(总价3万元),收货后主张设备存在设计缺陷,无法产出合格产品,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。商贸公司辩称电子公司提货时已验收合格,且自行更换零件导致故障,拒绝承担责任。

二、核心争议焦点‌

1、质量缺陷的认定标准‌

  • 电子公司:设备出厂时即缺少关键零部件,经多次调试仍无法正常运行;

  • 商贸公司:买方已实际使用设备数月,故障系操作不当或自行维修所致。

2、举证责任分配‌

  • 法院要求商贸公司配合现场勘验或提交维修方案,均遭拒绝;

  • 最终启动司法鉴定,确认设备存在“结构性设计缺陷”(缺少安全部件),属于根本性质量问题。

三、裁判要旨‌

1、合同解除依据‌

  • 依据《民法典》第610条,因设备质量缺陷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,支持电子公司解除合同、返还货款的主张。

2、验收与使用的法律意义‌

  • 买方收货后使用设备不等同于验收合格,卖方仍需证明设备符合约定标准;

  • 卖方拒不配合勘验及鉴定,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。

四、典型意义‌

1、质量条款设计规范‌

  • 商事合同需明确: 质量技术参数(如行业标准、性能指标);

  • 验收程序(时限、方法、合格认定标准);

  • 分级处理机制(瑕疵维修vs严重缺陷解约)。

2、裁判规则指引‌

  • 当双方对质量问题各执一词时: 卖方负有初步证明设备合格的义务;

  • 买方提出合理质疑后,卖方消极应对将导致责任推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