以下以“钢材购销合同违约金调整纠纷案”为例说明商事纠纷中的司法裁量规则:
一、案件核心争议
B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未能按期交付钢材,A公司依合同主张20%违约金(100万元)。B公司仅抗辩合同未生效及不可抗力,未主动提出违约金过高问题。
二、裁判要点
1、释明义务:法院依职权向违约方释明违约金调整权,要求其明确表态是否主张调整;
2、调整标准:综合实际损失(A公司未举证)、行业惯例(通常10%-15%)、违约方非恶意等因素,最终下调违约金;
3、程序价值:体现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》对弱势方的程序保护,避免因法律知识欠缺导致实质不公。
三、典型意义
该案明确了商事审判中“主动释明+综合裁量”的双轨机制,对类似违约金争议具有参照价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