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以下以“跨境虚拟货币投资合同无效纠纷案”为例,说明商事活动中违反金融监管规则的司法裁判规则:
一、基本案情
2019年11月,潘某某与田某某签订《合作协议》,约定共同投资“MFA区块链项目”,潘某某承担前期开发费用及运作资金并支付田某某1574万元用于购买MFA虚拟货币。后因新加坡交易平台下线MFA/USDT交易,投资全部损失,潘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田某某返还剩余款项。
二、核心争议焦点:
合同效力认定——跨境虚拟货币投资是否违反中国金融监管规定;
损失承担规则——投资亏损是否适用过错分担原则。
三、裁判规则与法理分析
1、投资行为的非法性认定
法院认定虚拟货币无实体财产锚定、无国家信用支撑,其交易活动扰乱金融秩序,违反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《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》的禁止性规定;
跨境服务亦属非法:境外交易所向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被认定为非法金融活动。
2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
依据《民法典》第153条,涉案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无效,当事人不得主张合同权利;
损失自担原则:投资亏损属于非法行为导致的自然风险,由当事人自行承担,法院驳回潘某某全部诉请。
三、典型意义
1、明确虚拟货币交易禁区
商事主体需注意: 境内主体参与任何形式的虚拟货币交易(包括投资境外项目)均属违法;
合同约定不能排除金融安全监管的强制性效力**。
2、涉外投资风险警示
“走出去”企业需审慎评估境外项目合规性,避免因违反国内法导致权益无法保障;
司法实践坚决否定以技术创新为名规避金融监管的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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