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票据追索权与破产重整交叉纠纷案
来源: | 作者:中国涉外法律咨询中心 | 发布时间: 2019-05-15 | 28 次浏览 | 分享到:
以下基于“票据追索权与破产重整交叉纠纷案”为例,说明商事纠纷中票据权利与破产程序的冲突解决规则:

以下基于“票据追索权与破产重整交叉纠纷案”为例,说明商事纠纷中票据权利与破产程序的冲突解决规则:

一、案情简介‌

2019年5月,甲银行通过转贴现取得票面金额2000万元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,出票人为丙上市公司,承兑人为乙银行,收票人为乙公司。汇票到期后,乙银行仅支付80%票款(1600万元),剩余400万元拒付。同年: 乙银行被监管部门接管并进入破产程序;

丙上市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,甲银行申报400万元普通债权获确认。

重整计划裁定:甲银行获偿50万元现金 + 350万元债转股(折价清偿)。甲银行未受领清偿资产,转而起诉前手乙公司、丙银行、丁银行追索剩余票款及利息。

二、核心争议焦点‌

1、破产重整终结后票据追索权效力‌

甲银行主张:破产重整未全额清偿票款,有权依据《票据法》向前手追索;

前手抗辩:持票人已选择破产债权申报,应受重整计划约束,不得再行使票据追索权。

2、债转股清偿价值的认定标准‌

法院需量化债转股实际价值,以确定“未实际清偿金额”。

三、裁判规则与法理分析‌

1、票据权利与破产程序的衔接‌

破产重整程序终结不消灭票据追索权:持票人申报破产债权后,仍可就‌未获实际清偿部分‌向前手追偿;

法律依据:《票据法》第61条(追索权条件)与《企业破产法》第124条(重整后剩余债务处理)并存适用。

2、债转股清偿价值的计算方式‌

以‌重整计划批准时股票公允价值‌折算清偿率:本案中350万元债转股实际价值为134.28万元,故未实际清偿金额为 400万 - (50万 + 134.28万) = 215.72万元;

利息起算点‌:自票据到期日(2019年7月13日)计至实际清偿日。

3、前手责任范围界定‌

持票人可向任一前手、全体前手或出票人追索,但‌已破产主体(乙银行)除外‌;

最终判决:乙公司(收票人)、丙银行(背书人)连带支付215.72万元及利息。

四、典型意义‌

1、厘清权利竞合处理规则‌

破产程序不是票据权利“坟墓”:债权人可‌双重救济‌(申报破产债权+追索票据责任),但获偿总额不得超过债权本金;

实务提示:持票人需及时申报债权,同时保留向前手追索的证据。

2、创新债转股价值评估方法‌

采用 ‌“批准时点公允价值”‌ 替代票面金额,避免虚增清偿率损害持票人利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