对被拘留的人,应当在三日以内,公安提请检察院批准。在特殊情况下,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。对于流窜作案、多次作案、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,提请批准可以延长至三十日。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,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。不批准逮捕的,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。对于需要继续侦查,并且符合取保候审、监视居住条件的,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