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一、基本案情
2012年8月,张某与合肥某人力资源公司(派遣单位)签订劳动合同后,被派遣至安徽某机械公司(用工单位)工作。派遣单位未依法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。同年11月,张某在操作机床时右手重伤,经鉴定为六级伤残。张某申请劳动仲裁,要求两单位连带支付工伤待遇(含医疗费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58万元)。
二、争议焦点
用工单位是否应对未参保导致的工伤待遇承担连带责任; 劳务派遣协议中“工伤责任由派遣单位承担”条款的效力。
三、裁判规则与法理分析
1. 双重主体责任不可规避
派遣单位作为法律意义上的用人单位,负有强制参保义务。未依法参保的,应全额承担《工伤保险条例》规定的待遇项目;用工单位负有审查监督义务:法院认定其未核实张某参保情况,存在管理过错,依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92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
2. 内部免责约定对外无效
两单位签订的《劳务派遣协议》虽约定“工伤责任由派遣单位承担”,但该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,不得对抗劳动者;
最终判决:两单位连带赔偿张某58万元(含医疗费12万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2万等)。
四、典型意义
1. 企业合规指引
用工单位:接收派遣员工时,必须索要并留存其参保证明(每月核验更新);
派遣单位:不得接受员工“自愿放弃社保”声明(此类声明无效,企业仍担责);
赔偿范围:涵盖医疗费、伤残津贴、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法定项目,不因内部协议减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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