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基本案情
某建筑公司承建工程项目时按工程总造价比例缴纳了工伤保险费,但未实时更新参保人员名单。2021年8月18日,员工徐某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死亡。事故发生后第6天,公司才将徐某信息补录至工伤保险系统。人社局认定徐某属工亡后,工伤保险服务中心以“未及时实名登记”为由拒付待遇。建筑公司起诉要求支付保险待遇被驳回。
二、核心争议焦点
工伤保险待遇拒付的合法性——补录参保信息是否构成有效参保;
用人单位动态管理义务的边界。
三、裁判规则与法理分析
1. 动态参保的法定义务
法院援引《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》第12条,强调建筑企业需实时更新施工现场人员信息,延迟申报视为未履行法定义务;
补录行为无效:事故发生后补报参保信息,不能改变事故发生时无工伤保险覆盖的事实。
2. 赔偿责任转移的阻断
用人单位未实现动态实名制管理,导致工伤保险基金拒付,全部工亡赔偿(含丧葬补助金、供养亲属抚恤金等)由公司自行承担;
两审法院均明确:项目参保不免除企业及时登记义务,风险扩大责任归咎于用人单位。
典型意义
1. 用工管理实操指引
强制登记时效:新员工入职或岗位变动24小时内需完成参保系统更新;
证据留存:考勤记录、工资发放凭证等需与参保名单一致,避免争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