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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(1999年发布)》解读
来源: | 作者:中国涉外法律咨询中心 | 发布时间: 1999-03-15 | 63 次浏览 | 分享到:

一、立法目的与定位

1、立法宗旨‌

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,维护社会经济秩序,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。

2、法律定位‌

作为民商法重要组成部分,是规范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。 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、法人、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协议,排除婚姻、收养等身份关系协议。

二、核心原则

1、平等原则‌: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,禁止强加意志。

2、自愿原则‌:当事人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,不受非法干预。

3、公平原则‌:合理确定各方权利与义务。

4、诚实信用原则‌:贯穿合同订立、履行全过程。

5、合法性原则‌:合同需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。

三、合同订立规则

1、主体资格‌

当事人需具备相应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,可委托代理人。

2、形式要求‌

可采用书面、口头或其他形式。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书面形式的,必须采用书面形式,包括合同书、数据电文(电报、电子邮件等)。

3、主要条款‌

包括当事人信息、标的、数量、质量、价款、履行方式、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法。

4、订立程序‌

采取要约(内容具体明确)与承诺方式,商业广告符合要约条件的视为要约。

四、合同效力与履行

1、法律约束力‌

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,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。

2、履行原则‌

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。包括附随义务(通知、协助等)。

3、违约责任‌

涵盖继续履行、补救措施、赔偿损失及违约金责任;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可请求法院调整。

五、特别规定

1、典型合同类型‌

分则明确15类合同规则,如买卖合同、借款合同、技术合同等。

技术合同‌:职务成果归属单位,完成人享有署名权和奖励权。

借款合同‌:金融机构借款需书面形式,自然人未约定利息视为无息。

2、涉外适用‌

涉外合同可约定适用外国法律,但中外合资等三类合同强制适用中国法。

六、历史意义与废止

1、立法背景‌

取代原有三部合同法(经济合同法、涉外经济合同法、技术合同法),适应市场经济与加入WTO需求。

2、废止时间‌

2021年1月1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施行后废止,相关内容吸收至民法典合同编。

注:司法解释(如法释〔1999〕19号)曾细化诉讼时效、合同效力等规则,司法实践强调诚实信用原则的扩张适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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