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林晓慧借名买房执行异议案”‌为例
来源: | 作者:中国涉外法律咨询中心 | 发布时间: 2020-03-17 | 35 次浏览 | 分享到:
以下以 ‌“林晓慧借名买房执行异议案”‌ 为例展开说明房产纠纷中借名买房对抗执行的司法裁判规则。

一、案件背景

2013年,林晓慧因年龄不符合贷款条件,‌借用好友陈鑫名义购买北京丰台区经济适用房‌(简称“一号房屋”),双方签订《借名购房协议》约定: 购房款由林晓慧全额出资(首付款+房贷),房屋由林晓慧实际居住。待林晓慧符合条件后过户。

 二、争议爆发

2020年,陈鑫因债务纠纷被债权人张宇杰申请强制执行,法院查封登记在陈鑫名下的“一号房屋”。林晓慧提出执行异议,主张其为实际产权人。

三、核心争议焦点

借名买房关系是否成立?

实际出资人能否排除善意债权人的强制执行?

四、法院裁判规则与突破 

(一)借名事实的严格认定标准

法院通过三重证据链确认借名关系成立:

1、证据类型:资金流水

关键内容:林晓慧账户→开发商/银行月供

证明效力:直接证明出资

2、证据类型:实际占有证明

关键内容:2013-2023年物业缴费单、邻居证言

证明效力:长期排他占有

3、证据类型:《借名购房协议》原件

关键内容:明确约定房屋归属及过户条件 

证明效力:意思表示真实

(二)能否排除执行的裁判突破

否定实际权利人排除执行的权利‌,确立两大规则: ‌物权公示原则优先‌ “不动产物权归属以登记为准,借名协议仅具债权效力,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”张宇杰系善意债权人(不知房屋存在权属争议) 查封时房屋仍登记在陈鑫名下;

2、政策性住房的特殊风险‌

经济适用房借名行为本身规避政策(借名人明知风险) 实际权利人应向名义持有人追偿而非对抗执行

(三)判决结果

驳回林晓慧执行异议请求‌:房屋继续作为执行财产

另案救济途径‌:林晓慧可向陈鑫主张违约赔偿(依据借名协议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