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陈某诉重庆某置业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违约案
来源: | 作者:中国涉外法律咨询中心 | 发布时间: 2023-01-03 | 39 次浏览 | 分享到:
以下以 ‌“陈某诉重庆某置业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违约案”‌ 为例,说明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引发的房产纠纷裁判规则。

一、基本案情

2019年1月,陈某购买重庆某置业公司开发的一套商品房。双方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明确约定:‌开发商变更规划设计需通知购房人‌。2020年9月交房时,陈某发现房屋所在楼栋‌未按规划修建直达地下车库的电梯‌(原规划电梯应直达负一楼车库)。陈某多次协商无果后,于2023年1月起诉要求赔偿损失。

 二、争议核心

开发商变更规划是否构成违约?

如何量化购房人损失? 

三、裁判规则突破 

(一)违约行为定性

法院认定开发商存在‌双重违约‌:

1、实体违约‌:未建设直达车库电梯,导致业主出行不便、房屋价值贬损;

2、程序违约‌: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变更通知义务。 

(二)损失计算创新

1、采用 ‌“降低的建筑成本=购房人损失”‌ 量化原则:

裁判逻辑‌:开发商通过取消电梯建设变相降低开发成本,该成本差额应作为购房人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。

2、关键证据链:

① 证据类型:原始规划文件

证明内容:楼栋设计含直达车库电梯

作用:锁定违约事实

② 证据类型:行政部门复函

证明内容:确认开发商未按规划建设

作用:强化违约认定

③ 证据类型:工程造价鉴定书

证明内容:加建电梯成本及户均分摊额

作用:量化损失依据

④ 证据类型:物业费缴纳记录

证明内容:陈某接房后持续居住

作用:证明实际使用受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