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基本案情
2019年1月,陈某购买重庆某置业公司开发的一套商品房。双方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明确约定:开发商变更规划设计需通知购房人。2020年9月交房时,陈某发现房屋所在楼栋未按规划修建直达地下车库的电梯(原规划电梯应直达负一楼车库)。陈某多次协商无果后,于2023年1月起诉要求赔偿损失。
二、争议核心
开发商变更规划是否构成违约?
如何量化购房人损失?
三、裁判规则突破
(一)违约行为定性
法院认定开发商存在双重违约:
1、实体违约:未建设直达车库电梯,导致业主出行不便、房屋价值贬损;
2、程序违约: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变更通知义务。
(二)损失计算创新
1、采用 “降低的建筑成本=购房人损失” 量化原则:
裁判逻辑:开发商通过取消电梯建设变相降低开发成本,该成本差额应作为购房人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。
2、关键证据链:
① 证据类型:原始规划文件
证明内容:楼栋设计含直达车库电梯
作用:锁定违约事实
② 证据类型:行政部门复函
证明内容:确认开发商未按规划建设
作用:强化违约认定
③ 证据类型:工程造价鉴定书
证明内容:加建电梯成本及户均分摊额
作用:量化损失依据
④ 证据类型:物业费缴纳记录
证明内容:陈某接房后持续居住
作用:证明实际使用受损